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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20/6/30 10:38:40游览量:1937次

一 、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定义: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划分

跨境电商B2B出口分为两种形态:

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另外一种是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二 、 企业应如何办理B2B出口通关手续?

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海外仓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地海关进行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向业务开展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开展系统接入及联调

跨境电商B2B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开展系统接入及联调,确保在出口申报环节能按要求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

出口申报

1.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以下简称“B2B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3.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4.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三 、针对B2B出口,海关有什么便利措施?

1.对于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B2B低值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按6位HS编码以简化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关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且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目前广州、佛山、肇庆等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广州海关将积极做好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监管工作,让企业充分享受跨境电商B2B出口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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