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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做投资贸易:你该知道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9/16 17:34:06游览量:1081次

过去几年中,非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均认可的热门投资目的地:丰富的自然资源,庞大的人口数量,日益改善的国家治理与政策环境,使得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贸易源源不断地涌入非洲大陆。


据商务部数据显示,仅2018年一年,我国与非洲进出口总额达2042亿美元,同比增长20%,我国在非洲设立企业已经超过10000家,中国已经连续十年成为非洲第一大贸易伙伴国。


然而,机遇总是与风险相伴:


首先,非洲大陆法律多元化现象十分突出,由于历史与政治发展的原因,非洲大陆上既有大陆法系国家(如安哥拉、埃及等国家),又有加纳、肯尼亚等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伊斯兰法系、印度教法等宗教法也构成了非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加之,非洲大陆上超半数国家的官方语言均为法语,还包括部分的阿拉伯语国家,陌生的语言及文化环境,以及立法环境的不稳定性、司法系统的不安全与不确定性,种种因素都使得众多与非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中资企业有了“水土不服”的症状,与非投资贸易中也是争议频发。


根据截至目前国内外法院、仲裁中心多处收集的判决书,以及笔者所接触、被咨询过的案例分析,目前中非投资贸易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法律风险:


(一)工程合同纠纷


目前,中国对非洲的投资贸易合作主要集中在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等领域。投资合作的第一步便是订立合同,由于对当地贸易流程、政策法律的不了解,合同纠纷时常发生。


例如,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CRCICA)在2018年受理的77个案件中,建筑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占受理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一;紧随其后的是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占总数的16%;油气相关纠纷案件以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都较为常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案例来看我国企业海外工程涉诉案件共41件,其中非洲国家16件,占39%,这其中也多数为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纠纷。


中国援非洲国家工程项目中,有部分项目是由中方设计师按中国建筑质量标准建设的,由于水土环境、建筑惯例和特色、民族习俗、风土人情、建筑风格、生活习惯和建筑使用方式等,中国与受援国间存在巨大差异,加之受援国路途遥远,生活条件艰苦,部分国家政治环境复杂,安全形势严峻,致使前期设计考察结果与当地情况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项目的修订为资金预算、合同履行都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目前,根据我国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未来中资企业在非开展的业务中建筑工程项目数量将不断增加,这其中发生相关合同纠纷的风险亦将随之增加。


(二)信用证与保函纠纷


在中非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有许多约定了信用证付款方式。而在中非工程承包合同中,非洲国家发包方,往往从招标开始就要求中国承包方提供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等。


作为企业贸易融资、工程承包、大型设备购置的重要金融工具,保函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越发凸显其重要作用。在工程、贸易开展前期签订这些保函文件,可以通过银行担保的形式,为工程的顺利开展与贸易双方的义务履行提供更多的保障,有效地确保债权人的追偿权实现,大幅降低与非贸易中企业融资、投资的难度及风险。(详细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深圳市汉利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昊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但由于非洲许多国家均为前法属殖民地,众多开往非洲国家或其国家银行相关的保函语种多为法语书写,如中非共和国、刚果(金)、多哥、布隆迪等国家,保函的文法结构与正统的法语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给企业及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银行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增加了不少的难度。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工程和贸易中开具的保函多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此类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如同一把双刃剑,其采用“先付款、后争议”的机制,在保障债权、简化交易的同时,也难免滋生欺诈性索赔的风险。特别是建设工程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往往要求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保函格式一般作为示范文本的附件列出特别是建设工程实践中,政府主管部门往往要求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尽管如此,中国承包方或银行仍应注意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格式保函进行修改完善。


鉴于国际商事领域已有较为成熟的独立保函适用规则,如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等,考虑到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一般均建议中国承包方适用相关成熟的交易示范规则,如可能与保函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此时相关条款的优先级及解释顺序问题,也建议在保函中予以明确。
(三)劳资纠纷


劳动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常遇到的典型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罢工风险和用工风险。


例如,2011年,在赞比亚中色非矿,中资企业就遭遇了在赞比亚经营史上“最长的罢工”。2000名罢工的工人,要求中色非矿给他们人均增加1000美元,否则就不回去上班。但如果企业照做,其一年的运营成本将增加3700万美元,每吨铜的生产成本将达到8600美元左右,超过7000美元的铜价。这也给中色非矿带来的巨大经营压力。


用工风险方面,每个非洲国家的劳动法及相关规定都不尽相同。如在部分非洲国家,如刚果(金),某些项目要求外籍员工的比例不超过2%,个别情况下经部长批准可以提高到50%。对于到刚果(金)工作的外籍员工,需要与当地的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并由此企业向刚果(金)的劳动局申请劳动许可,然后再向移民局申请工作签证。但是目前许多在刚果(金)经营的中资企业对其在刚果(金)工作超过6个月的中国籍员工,并没有履行此程序获得工作签证,因此面临众多风险及潜在的纠纷。(详细参考李治国:《法律合规——本地化和国际化的必由之路》,载《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2018年5月28日。)


不管是对于当地劳工人员的管理,还是针对外籍劳工的管理,中资企业都需要在投资并购时做好相关的尽职调查,避免因此延误工程,或使赴非的中国工作人员由于违法使用临时工作许可遭受金钱或人身损失。


(四)环境法律纠纷


当前,非洲各国日趋重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许多国家定期发布环境资源保护的白皮书与绿皮书,将环境保护提升至国家政策的高度,南非、赞比亚等多国政府要求境外企业积极履行保护当地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


鉴于中国企业在非投资多集中于建筑工程、自然资源开发、制造业等领域这一产业特征,履行对非洲环境保护的义务也成为中国企业的法律与社会责任。中国也就环境保护问题颁布了多项指导性文件,2017年颁布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也应当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目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在对非投资中严格遵守东道国的环境风俗习惯、环境法律法规及其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但也存在部分中国企业在非投资时未对当地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调查准备,轻视环境保护,引起法律纠纷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例如,由中国某央企承包的肯尼亚首个煤电厂项目,项目造价20亿美元,其中12亿美元来自某中资银行出口信贷融资。2016年,燃煤厂项目业主阿姆电力和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被肯尼亚非盈利组织卡迪巴协会告上法庭,自此诉讼未断。NGO组织提出,燃煤电厂项目没有依法将工程计划和项目关键事实向公众披露,也没有充分考虑应对气候变化法案相关条例。最终,2019年,肯尼亚国家环境法庭下令暂停该项目,并撤销其环境影响评估许可,项目被迫搁置。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遵守所有必要的法律是项目重启的前提,项目延期或停滞将让某中资银行的12亿美元出口信贷融资陷入风险。
(五)运输纠纷


非洲部分国家如南非、埃及、尼日利亚,都在国际海运交通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理位置。它们的港口也成了各国船舶的聚集地,如南非的德班港和开普敦港、尼日利亚的拉各斯港、埃及的亚历山大港等。中国的一些远洋船舶,经常在这些港口停留或在此中转驶向其他地方,由此产生了大量的海事纠纷。近年来,曾多次发生中国船只在非洲港口被扣押的纠纷案件。


贸易方面,2016年安哥拉政府为了增加外汇的流入,发布规定允许运抵到安哥拉的进口货物无单放货。多个非洲国家也正在酝酿无单放货政策,这无疑将会引发更多的海事纠纷,中国正在走出去的外贸企业也要针对此类问题做足功课,合理规避风险。


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暴发,更是使整个航运市场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港口设备紧缺,运输路线被迫更改、增收特殊附加费,多个国家地区港口对来自中国的船舶实施管制措施,运输航线的大幅减少;中非之间贸易往来中的运输纠纷因此次疫情纠纷愈加增多。


(六)土地产权纠纷


非洲部分国家由于政权更迭及历史问题,其当地土地产权的归属认定较为困难和混乱。


在建立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很多非洲国家未能完成完整的土地登记制度,没有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转让的实际系统,还有部分国家出现多部门管理,将一块土地卖给不同持有人。


此外,在一些联邦制非洲国家如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土地管辖权没有明确界定,再加上未经政府登记的以习惯法进行的土地买卖和转让,造成了大量的事实占有的状态。


在这种一物多卖、权属纷争、真伪难辨的局面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目前,中国有大批企业正在非洲国家开展建筑工程以及土地项目的投资业务,由于土地产权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也随之日渐增多。


以尼日利亚拉各斯的新城建设项目为例,开发商与尼日利亚联邦政府签署了公私合营协议,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用,建设管理30年后移交联邦政府。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开发商发现其运营土地周边不断被拉各斯居民侵占。而这些侵占者,持有拉各斯土地管理机构核发的合法占有权利证书。开发商维权过程中发现,要驱逐这些侵占者的前提,是论证拉各斯州政府对联邦政府划定的土地无管辖权,而这根源于尼日利亚联邦法律和州政府法律的冲突。在尼日利亚,外国投资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因土地产权纠纷而被迫中断。(详细参考崔岩:《非洲房地产开发的风险警示》,载《国际工程与劳务杂志》2016年5月6日。)


(七)汇率风险


由于非洲单一国家的市场相对较小,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多是泛非洲式的扩张,各国的货币不同,外汇政策也不同,并且汇率波动较大,这是企业经营活动难以避免的风险。目前常见的汇率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东道国货币对国际主要流通货币持续大幅贬值,造成合同收入总体缩水;东道国货币、欧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造成货币兑换及项目账务折算的汇兑损益


同时,汇兑管制方面也存在一定风险,非洲国家外汇管制情况普遍存在,承包商在当地所获承包工程项下利润汇出时,往往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且审批时限较长,加上业主签署进度证明及临验终验证书经常拖延,都会影响承包商的收汇进度。在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汇兑损失。


不过目前令人欣喜的新趋势是,在人民币被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后,大多数非洲国家都把自己的部分储备货币转换成了人民币。一些国家,如津巴布韦和安哥拉,已承认人民币为法定货币。更多的非洲国家则选择同中国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


(八)合规风险


反腐败的合规一直都是全球关注的重点,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反腐败问题不仅要考虑东道国的法规规定,还要考虑到全球性、区域性组织,其他国家及中国对腐败的监管。


在与非洲的投资贸易合作中,中国企业应特别关注反腐败合规。一方面是因为,非洲多个国家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司法系统透明与公正程度尚不高,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非洲各国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健全的现象,也缺少应有的监督机制。这两点直接纵容了个别当地政府官员在正常程序之中寻求个人利益。


多个案件均表明,对于跨国公司及跨国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或股东而言,因违反FCPA、世行等国际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的风险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近年来不少非洲国家也都在提升政府治理,加大整顿力度打击腐败等不法行为。


面对FCPA等境外法律宽泛的管辖权以及东道国本国政府的法规限制,在海外经营的中资企业需增强合规意识,以防范违反境外及东道国反腐败法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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